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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张北县“债无忧”公司终于宣判,不是所有的讨债方式都是天经地义

2019-11-21 08:4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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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5日,张北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尹某前寻衅滋事案,并当庭宣判。截止当日,该院受理的14件涉恶案件,全部审结,结案率100%。

  被告人尹某前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张北县检察院以张检公诉刑诉〔2019〕160号起诉书,于2019年11月1日向张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张北县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前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庭审中,法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当庭提供了被告人及同案犯的相关证据。控辩双方就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就定罪、犯罪事实、量刑等方面充分发表了意见,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法庭经审理认为,吕某明、王某一、周某宁以营利为目的,纠集众多社会闲散人员,成立非法替他人讨债的“债无忧”公司,插手他人经济纠纷,在替人讨要债务中,通过聚众摆势,制造现场紧张、恐慌气氛,非法控制、滋扰、恐吓债务人,以对债务人造成强烈的恫吓和威慑效果来达到犯罪目的。公司成立后,多次实施了替人讨债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形成了以吕某明、王某一为首要分子,张某、周某宁、陈某东、王某二、雷某、被告人尹某前等人参加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尹某前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系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应从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尹某前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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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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