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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8-12-27 10:5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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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本级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单位:

  为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切实保障职工养老保险权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43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冀人社发〔2016〕49号)等文件规定,开展核实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工作,为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和“中人”待遇计算打下基础。现就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政策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在2014年9月30日前符合国家和省工龄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按照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可视同缴费年限的工作年限(按月计算)。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应严格按照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冀人社发〔2016〕49号等文件执行。

  对于国有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经调动或被录(聘)用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在当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符合国家及省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对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的,录(聘)前实际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时间应作为实际缴费年限,不得做为视同缴费年限。

  对改革前原试点期间参保单位应保未保、欠费、中断缴费人员,应保未保、欠费、中断缴费期间不得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对确定放弃补费的,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提交自愿放弃补缴养老保险费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对其放弃补缴养老保险费期间的年限作出视同缴费年限扣除认定。

  二、工作职责及程序

  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工作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养老保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程序按照单位初审、主管部门复审、养老保险行政部门核准进行,认定结果作为计发和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依据。

  (一)参保单位初审。参保单位根据参保人员的人事档案等原始档案材料,对视同缴费年限情况进行初审并填报《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经参保人员认真核对并签字确认后,由单位盖章后报送主管部门复核。

  (二)主管部门复核。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及有关连续工龄政策规定,对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进行复核,并在《认定表》上提出复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养老保险行政部门认定。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对视同缴费年限进行认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养老保险行政部门依据国家及省关于连续工龄政策规定,审核相关材料并结合单位、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提出认定意见。

  三、工作计划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工作,涉及人员多、工作量大,应做好工作计划,总的要求是利用3年左右的时间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参保“中人”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工作。2019年3月底前完成改革后至2018年退休“中人”的认定工作;2019年6月底前完成2019年退休“中人”的认定工作;2021年底前完成其余“中人”的认定工作。对2014年9月30日前已经退休的“老人”,原则上不再认定,对确需重新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新纳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人员,参保后2个月内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四、工作要求

  参保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事关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和调整,事关参保人员切身利益。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督查工作,养老保险行政部门要严格把握政策,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严格核定视同缴费年限,严禁突破国家及我省视同缴费年限政策认定范围,一旦发现,将严肃处理和问责。对特殊情况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要建立人社部门、主管部门、单位集体会审机制,妥善处理疑难问题。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12月11日

  联系单位:养老保险处

  监督电话:0311-88616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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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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