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报送的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要求立即纠正,进一步强化了对公安机关捕后跟踪监督。 据了解,近年来,部分办案机关为转移办案风险、给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施加压力,在办理情节轻微的故意伤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时,往往通过报请批准逮捕逮捕措施的方式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在双方和解后进而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影响了法律的公平公正。为防止为了办案而办案情况出现,该院加强了对公安机关捕后案件的监督。 “为了加强监督,我们会同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建立捕后变更强制措施报备工作机制,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后应当向我们提交变更报告说明理由,经检察机关同意后才能变更强制措施”该院侦监科科长杨明说。在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中,该院对更理由真实、充分的,要求公安机关出具犯罪嫌疑人已无社会危险性的证明,并更具犯罪嫌疑人的一贯表现、群众反映以及被害人。对借报捕转移办案风险或者不符合报捕条件施加压力的,不予批准变更,并要求办案机关及时纠正。 此外,该院侦监部门主动开展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在批准逮捕后与公诉部门、监所部门、公安机关、法院沟通联系,全面了解犯罪嫌疑人在捕后的证据变化情况,发现羁押必要性线索。对捕后发现没有羁押必要的,向公关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书面建议,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司法办案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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