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北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胡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1年11月29日19时6分许,南某某(另案处理)指使朋友李某某(另案处理)以搬家的名义雇佣被告人胡某某的面包车,后胡某某开着面包车拉着南某某、李某某等四人至张北县龙腾小区7号楼前的地下车库,南某某等三人下车后就开始盗窃7号楼地下车库内的下水道井篦子。被告人胡某某发现他们是盗窃东西,并未采取措施,仍停车等候,又开车将南某某等人拉至6号楼前,盗窃6号楼前地下车库的井篦子。南某某等三人共盗窃32块井篦子,胡某某驾车准备逃离现场时被查获。上述被盗的32块井篦子已发还龙腾小区物业。经鉴定,被32块井篦子共价值人民币4634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案发现场已明知他人实施盗窃,仍开车等侯,拉运赃物,且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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