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作为民事纠纷中常见之一,但在司法实践中关于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的审理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对实际财产调查不够。多数法庭在解决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部分,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未对双方实际财产进行调查。即使进行,也仅通过法庭调查询问双方,无法保证其陈述的客观性,难以准确把握真实的财产情况。 二是财产项目不明。很多判决只是笼统表述共同财产中物件的名称及数量的归属,未列明物件的详细特征,导致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人员对执行标的无从把握,存在以物易物的涉嫌。 三是分割时对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难以把握。现实生活中,大部分女性未为家庭创造更多的经济财富,但是在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照顾家庭上却付出了许多心血,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跟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子女和女方利益如何照顾、照顾多少却没有统一的标准,有时这项原则甚至形同虚设,并没有为女方和子女带来必要的照顾。 四是可能影响夫妻共同债务的正当偿还。如前所述,由于一方不如实陈述真实财产,法院亦没有调查,实践中对夫妻共同财产情况无法全面准确的了解和掌握,在债务情况问题上,存在另一方亲属间的债务,很难形成统一口径,隐瞒客观债务的存在,在处理时很难掌握共同债务信息,导致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受损。 |
关键词:存在 离婚 财产 债务 照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