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北法院受理了一起普通的不能在普通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08年本案被告刘某欠原告张某奶款39000元一直未归还。经过审判人员的努力,本案仅用时三天双方就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刘某给付原告张某奶款39000元,此款于调解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付清。在调解协议达成后,原告张某主张被告刘某在张北县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有奶款46000元,被告亦予以承认,故此原告张某申请执行被告刘某奶款中的46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张北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了解到该笔款项中被告刘某仅对其中9000元管理费拥有所有权,其余的37000元为农户交牛奶的奶款,而并不是如本案原、被告所述的46000元均未本案被告所有,经了解,这些奶户的奶款按规定应及时给付奶户,以用来维持养奶牛的正常开销。了解到这个情况,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受损害,该院的执行人员主动与本案被执行人进行沟通,要求其另行提供担保,并分期及时偿还欠本案原告的欠款,并同时积极与原告进行协商,如实告知其案件的社会影响性,希望其能谅解其他奶户的实际困难,分期收取调解款。经过我院执行人员的努力斡旋,本案原、被告最终达成协议,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充分保护了案外人的权益,得到了各方当事人及案外群众的一致好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